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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分工层面,上下级人大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分别拥有不同的权力能力和职责范围,上级人大不直接介入下级政府的执行活动,上级政府也不直接介入下级人大的议决活动。

上述三者,构成了近代中国立宪的三重渊源,共同塑造了中国宪法的特色。私主体制造风险的能力显著提升,个人却没有能力应对这些风险,这就需要由国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防机制,以增强个人应对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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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就有公的观念,自16、17世纪以来,这种公的观念一反传统对私的观念的排斥,具有了容纳万民之私的意义,即个人欲望总体的公,具体来说就是对共、均、平的调和的追求。现今,个体的基本权利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来自社会的约束,或负担着社会义务,或受到他人基本权利的外部约束。这一特色中既含有1840年以后中国变的要素,也含有中国前近代传统中不变的要素,还包括受到中国传统取舍与改造的西方立宪价值。政治干预的必要性恰恰来自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自治,意味着政治干预的存在要以社会子系统的自治为前提,政治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自治,而非取消社会自治。(3)革新专业化的科层治理结构,提高其专业化能力。

例如,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纽约州规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法律因违反契约自由原则而违宪。甚而有观点认为,这种公的观念使得大同思想与社会主义观念联系到一起,其所形成的大同式的近代不是通过‘个而是通过‘共把民生和民权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同心圆,所以从一开始便是中国独特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近代。[71] 张桃林:《守护耕地土壤健康 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土壤》2021年第1期。

该类举措往往强调以‘三位一体保护为保护原则、以推动分类分级管理或指标责任细化为保护手段。200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红线定性和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阐明。其作为一种原则宣示性规范设定,旨在将耕地保护理念深化至生态管护层面,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等措施来加强耕地土壤肥力与生态健康管护。其二,指标统筹性举措。

[127] 吴晓光、张宏飞、孙林、王凯歌、闫旭东、秦富仓、姚云峰:《三位一体保护视角下内蒙古耕地质量空间演变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20年第6期。在数量先导效益型保护阶段,相应规范体系处于数量保护规范框架性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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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先导效益型耕地保护 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之后至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布之前,以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为核心,以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和责任目标考核为保障[70]的耕地保护规范体系已初具规模。其作为一种责任义务的定向分级设定,凸显占用耕地单位的首要责任义务属性,并在两类占补措施中予以限制性选择,旨在确保被占用耕地的等量乃至增量补充。其一,通过宣示性规定,来明确耕地保护事项的属性定位与基本原则,例如,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定性和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土地用途管制、国家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原则阐明。面对变更耕地用途增加建设用地供给的现实选择[35],为了扭转耕地数量的明显下降态势,期间主要通过创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静态规范载体形式,来阐明耕地保护的数量事项。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则具体明确了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要求。[121] 例如,《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124] 黄海潮、温良友、孔祥斌、陈文广、孙晓兵:《中国耕地空间格局演化对耕地适宜性的影响及政策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21年第2期。

[2]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第159页。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定性和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的原则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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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举措往往强调以农用耕地面积为保护客体、以推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为保护手段、以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为法律后果,通过事前规划或审批等准入性手段,来推动科学划分土地用途、积极主动规划用地。其一,通过方向性规定,来明确保障农用耕地面积的结构性事项。

(一)数量先导效益型耕地保护 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之前,面对我国进入耕地快速流失期的客观现实,耕地保护条款旨在扭转耕地质量与产出能力的持续性下降态势。从监测监管、监督考核和地方政府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等方面,来强化相应的监管责任。相应措施手段旨在制止违法利用,保证粮食生产,保障农用耕地面积和促进多元化发展。[126] 张俊峰、贺三维、张光宏、张安录:《流域耕地生态盈亏、空间外溢与财政转移——基于长江经济带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20年第12期。该类举措往往强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以抓好缺粮地区生产或开垦荒地为保护手段,来认同、巩固既成事实的、已然状态下的粮食生产。即动态意义的行动性政策表达,努力科学种田或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45]。

例如,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通过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来推动保护农用耕地责任人的具体落实。伴随确保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显现,有必要在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三位一体的方向引领下,尝试构建更为完备的耕地质量保护规范体系。

虽然伴随国土资源部的成立和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事项的进一步细化,使得所涉耕地保护规范体系更趋完备,逐步确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体系,增加了经济、法律、技术等耕地保护手段[67]。此外,还有必要对相应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展开匹配性调适,以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激励与分权体制下发展地方经济的激励[114]之间的相容性,进而逐步弥合地方政府激励不足、监督成本过高、代理人其他工作对耕地保护工作有负面影响[115]等现实问题。

2005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78]和2006年《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将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与保护性耕作技术设定为建立、推广式技术开发途径。[60] 田孟:《耕地占补平衡的困境及其解释——基于国家能力的理论视角》,《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该类举措往往强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下,以经营多样化发展为促进目的、以促进多种经营可持续、协调发展为基本理念,有效确立多种经营模式、刺激经济稳健增长。例如,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制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条例。1983年《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对耕地减少的隐患定性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的原则阐明。伴随耕地保护认知程度的逐步深入、18亿亩耕地红线指标约束力[84]的细化明确,使得我国耕地减少速度明显趋缓,耕地保护政策贡献率高达44.37%[85]。

其往往强调应保障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以紧抓粮食生产安全。其作为一种任意性规范设定,凸显以人民群众作为保护主体,任其自愿选择是否采取保护耕地措施或采取何种措施。

即通过事后的罚则干预,来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或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违法审批土地[51]。[91] 陈美球、洪土林、刘桃菊、王艳华:《落实耕地占补产能平衡的思考》,《中州学刊》2018年第1期。

该阶段基于逐步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12]的方向性考量,强调围绕建设重点区域、建设限制区域与建设禁止区域的不同区域耕地质量提升与生态效益改善的特性要求,来配置参考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等各项指标的针对性措施。该阶段的相关规范设定主要存续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一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之中,逐渐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耕地保护规范体系,相对有序的耕地数量保护体制初步确立。

2016年《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通过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轮作为主、休耕为辅的新型轮作休耕行为设定,来尝试明晰在该类活动中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原则的方向性要求。该类举措往往强调以耕地数量和耕地质量为保护客体、以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耕地为保护原则,通过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来强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实践效能。该类举措往往强调以耕地总量为保护客体、以量化责任制为保护措施,通过第一责任人或缴纳耕地占用税设定,来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乃至个人,从而细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责任结构以及相应主体规划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担方式。其一,技术先导性举措。

因其出台时间已近本阶段尾声,则实施效果更多地显现于后续时期,本阶段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现象的实效性仍是倍受掣肘。事实上,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机制的科学、经济与社会有用性[31]变迁历程,其时代性、阶段化特色鲜明。

共生整合关系下规模化-效益化-优质化的价值目标变迁,引领确立了我国耕地保护的整全性立场与多维化举措。[33] 张文显:《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

即通过指标数值的确定性规定,来明晰耕地红线范围或设定高标准农田建设[100]目标。其二,通过差异化的措施性规定,来列明所涉原则的具体实施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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